馬英九總統於參訪台北賓館提出1952年「台北和約」確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說,引起軒然大波。包括日本與美國的學者紛指出馬英九的錯誤。由於馬英九是根據其下國史館館長林滿紅的新發明,理由是「台北和約」(或稱為「日華和約」)的第三條與第十條,因此認為日華和約簽署時,日方已經確認台灣屬於中華民國。
但詳看第三條,可以發現該文提到日本用的字眼是日本國及其「國民 Nationals」,但提到中華民國時,用的字眼卻是在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其「居民 Residents」,並在最後指出:「國民」與「居民」等名詞,均包括法人在內。談到日本用「國民」,談到台澎卻用「居民」,可清楚看出和約並未同意當時居住在台澎的人民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所以才用「居民」,以便與「國民」區分。
而在第十條,更用中華民國國民「應視為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包括台灣人,而不是中華民國國民包括台灣人。為何不直接就認定中華民國國民包括台灣人,而還要加個「應視為」的尾巴,其理由可見時任日本外務省亞洲局長倭島英二在1952年5月27日及6月13日於參議院外務委員員會的答辯,表示台灣人民的國籍問題並沒有最後決定,當時也並未就領土歸屬與何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展開協調。使用「應視為」是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台灣人民會因脫離日本籍而處於國籍不明的狀況,屆時前來日本就會出現問題。對此狀況,日本政府將台灣居民以「視同為」中華民國國民的方式辦理。換句話說,這是一個權宜措施,並非確認台灣人就是中華民國國籍。
日華和約是舊金山和約的延伸,在開始就確認舊金山和約之內容。因國府要求日賠償的強硬主張,但發現美國國會已批准舊金山和約後,於舊金山和約生效前七小時才簽署。如果國府晚一天簽,因舊金山和約生效使日本已放棄台澎的狀況下,日華和約會根本無法觸及台澎而使台灣地位未定更明確。因為簽約過程的複雜,所以態度更需審慎,否則就是意圖竄改歷史,拿哈佛文憑加持是沒有用的。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